职工信箱|企业调岗应考虑员工个人意愿
日期:2024-03-04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长期以来工作上的投入,让我忽视了对家庭和孩子的照顾。爱人离我而去,十几岁的孩子也变得郁郁寡欢。因为失去,让我懂得了家的重要,也开始注意工作和家庭的平衡。但因我几次未接受公司临时安排的出差任务,引起了领导不满。去年底,公司突然要将我从上海调往杭州分公司。我希望领导通融,但他们说这是工作需要。到那后,我发现根本无人与我谈具体工作和待遇,异地奔波也让我无法照顾家庭。一周后,我就提出无法接受调岗,要求回原址工作。公司却说口头变更协议已生效,不能反悔。争执无果,我回了上海,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而同时,我也收到了公司给我的旷工解雇通知。请问,公司调岗可以不考虑员工意愿吗?他们所谓的口头变更真的生效了吗?

读者  梅安

梅安同志: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生活实践中,也有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对于口头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相应解释,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再次明确,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其实强调了三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首先要协商一致,而不是单方通知;其次,要以实际行动予以确认并超过一定期限;最后,变更应当合理合法。公司将你调往外地,对你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此类重大变动应当与你充分协商。公司未考虑你的实际困难,亦未与你就岗位变动充分协商并明确变更内容,确有不当。而你未明确承诺,实际履行也未超过一个月。因此,公司主张口头变更已生效并无法律依据。你们公司如确有法定理由,在与你协商变更不成时,可以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其对你做旷工解雇处理并无依据。□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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