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律师带毒品回家途中被抓:被判刑十年,曾为涉毒案辩护
日期:2024-11-08   来源:澎湃新闻

云南普洱40岁男子杨某购买毒品后,回家途中经过一执勤点时被警方抓获。近日,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今年5月被终审判刑十年。

此前,杨某曾是一名专职律师。云南省司法厅9月已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目前,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已搜索不到杨某的信息。

相关律所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去年已离开,但不知道他牵涉刑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被公诉,律师杨某在该案中担任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

购买毒品回家途中落网

澎湃新闻获得的文书显示,2023年10月,杨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名为“东务会计”的微信号(未查获)共计4800元,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同年11月9日,杨某再次通过微信向“东务会计”转账400元后,携带购买的毒品驾车从澜沧县前往普洱市。

次日凌晨,车辆行驶至思澜高速糯扎渡执勤点时,杨某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当场从杨某驾驶的车辆方向盘下方查获外用黑色胶带、黄色绷带、内用白色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净重7.97克,从杨某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内查获用粉红吸管包装的海洛因净重0.07克,从其驾驶的上述车辆后备箱右后侧夹层内查获用塑料袋包装的鸦片480.82克。11月10日,杨某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执行逮捕。

2024年3月,杨某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在澜沧县法院公开审理。10天后案件宣判,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持有、携带毒品的目的是返回家中吸食,持有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短途运输是本案犯罪的一个环节,上诉人没有通过运输进行贩卖牟利或帮助他人运输盈利(编注:应为营利)的目的,购毒款项来源于上诉人自身,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实施运输毒品犯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本案存在特殊自首情节等。

二审维持原判: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有扩散风险

普洱市中院于5月中旬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杨某还提出:一审判决在量刑的理解上有误,即便认定上诉人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确定起刑点;上诉人行为是储存毒品的正在进行时,符合购买、储存毒品过程当中被查获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车辆不是为了犯罪而购买,没有任何牟利行为,追缴的财物应是违法所得及收益,车辆应当归还,相应的罚金刑应予减少。

普洱中院审查认为,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甲地非法运送至乙地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分别藏匿于汽车方向盘下方、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内、后备箱右后侧夹层内,欲从澜沧县大平掌驾车返回普洱市思茅区家中,途经思澜高速糯扎渡执勤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态持有,但运输目的并非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必备条件,亦非区分运输与持有的标准,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认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杨某运输鸦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达到数量较大标准,运输的距离较长,具有造成毒品扩散、进入流通领域的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在案抓获经过、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民警在杨某驾驶的汽车方向盘下查获毒品后,对他进行人身检查时,其承认自己上衣外套左胳膊口袋内还有一点毒品,经民警再次盘问车内是否还藏有毒品,其回答没有,后民警在其后备箱右后侧夹层内查获鸦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杨某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量刑问题。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和犯罪情节作出罪责行相适应的判罚并无不当,且已考虑到上诉人的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已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车辆系作案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普洱市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普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以辩护律师身份办理非法运输毒品案

40岁的杨某,大学本科文化,曾是一名专职律师,约于2010年起就已执业。

11月6日,澎湃新闻查询云南普洱市一律师事务所官网发现,在“律师团队”栏目中,杨某的信息仍在,介绍其擅长领域为公司法务、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方面案件。杨某的个人简介中称,他拥有多年的法律求学、从业经历,在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对案件深入了解、透彻剖析,逐步达到与法律服务实践的融合,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

澎湃新闻致电上述律所欲进一步了解杨某的情况,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杨某去年已离开,不知道他牵涉刑案。“这个事情是保密的,我们也不可以传播”“他经常失联,我们也找不到,就将其上报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载,早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李某某因非法运输毒品鸦片被公诉,彼时,律师杨某担任其案件一审、二审的辩护人。李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所购买的毒品鸦片是用于本人吸食,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理。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获刑15年。

另有公开信息显示,杨某曾入选2022年普洱市法律援助律师库。

当地接近政法系统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杨某2022年确为法援律师,次年起未再参加办理援助案件,此前只听说上述律所有一名律师“出事了”,但具体是谁并不清楚。其对于杨某涉案感到十分惊讶,称当时杨某虽然在援助库,但案件办得并不多,包括大厅值班,来得比较少。

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云南省司法厅9月已吊销杨某的律师执业证书。目前,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已搜索不到杨某的信息。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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