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员工改不了劳动关系实质
日期:2025-08-19   来源:工人日报

  李英锋

  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上班族劳动权益的有无。如果有公司让员工雇佣员工,或者公司老板亲自雇人,这样的操作算“建立劳动关系”吗?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厘清了“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现实疑问。(见8月14日《工人日报》)

  现实不乏这样的案例,有的公司让退休返聘的老陈雇佣小李,却由公司决定工资标准、考勤管理;有的公司虽声称法定代表人杜某雇佣曹师傅系个人行为,但杜某对曹师傅进行管理,给曹师傅发工资、派任务。一些用人单位设计“个人雇佣”的套路,与签订劳务协议、合作协议、学徒协议等“障眼法”如出一辙,都是想用形式的外衣包裹住劳动关系的实质,从而逃避社保缴纳、工伤保障等法定责任。

  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判断劳动关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住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认定劳动关系考量的是劳动关系的实质,第一是看主体条件,考察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是看管理关系,劳动者是否接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第三是看业务关联,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主业或日常运营的组成部分。这三把“尺子”丈量出的,才是劳动关系的真实轮廓。

  对于劳动者而言,相关案例既是警示也是指南。劳动者应警惕“个人”雇工等侵权陷阱,积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主张社保、薪酬、福利等权益,注意保存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发放信息等证据,通过投诉举报、提起仲裁或诉讼等路径维权。

  当然,要压缩“个人”雇工等规避劳动保障责任的空间,还需多部门合作,通过法治教育、法治体检、执法检查等方式,引导、督促、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也要进一步依法准确定性“个人”雇工背后的实质性劳动关系,以典型案例普法释法,帮助更多企业和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具备相关事实和要素,就改变不了劳动关系的实质,免不掉用人单位的责任。期待有关部门练就更多识破掩盖劳动关系障眼法的本领,持续为劳动者守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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