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会参与立法和参政议政分哪几个方面?
答:《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取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本条规定为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工会参与立法工作。为使我国法律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国家机关在研究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其次,工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再次,工会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最后,工会参与立法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参加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不是所有的全部参加参与,而是发挥工余所长,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参与研究制定,发表意见。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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