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公司工会针对建筑工地外来民工较多这一实际情况,建立起了“工地工会”。“工地工会”受公司工会领导,认真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外来民工的称赞……从《工人日报》上读罢这则消息,颇为该公司工会的这一做法道好!
近些年来,侵害外来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一些建筑用工单位中日益突出。比如克扣、拖欠外来民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超常规安排重体力活;强令外来民工在事故隐患中作业;与外来民工签订“生死合同”,等等。一些外来民工被侵权后,不知向何处反映,向谁寻求保护;一些工会想为他们说话、办事,他们又没建立工会组织,总觉得不好着手;有的行政领导对工会干部为外来民工“维权”还横加指责:他们是民工,是临时工,你们为他们“维”什么“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招用的一切劳动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不同而已。外来民工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也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成立“工地工会”,使外来民工在异地他乡有自己的“娘家”,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确实是应该的,也是大有必要的。
胡锦涛同志在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四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工会要“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最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笔者认为,建立“工地工会”不失为做好工会工作的新途径,不失为维护外来民工合法权益的好办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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