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人组织应具备哪些条件?我国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比较大,《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由于它们具备了社会团体法人的条件。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里称的产业工会,是指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的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以企业来说,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就有很大差别,故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