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答:《工会法》第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是回避制度在工会组织制度中的体现,是对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的限制,也是工会的组织原则之一。现实中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为限制工会作用的发挥,或者变相限制组建工会,利用职权让自己的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担任工会主席,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继续发生,使工会组织能够真正成为职工信得过的,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组织,《工会法》专门对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
上面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厂长、经理等。其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