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应怎样处理?
答:根据修订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根据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支付令申请合法,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强制力。企业、事业单位如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企业、事业单位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