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会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有哪几种解决途径?
答:国家法律的保护,是工会能够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的一项义务。实际生活中,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阻挠工会开展活动,阻挠职工参加工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进行打击报复,随意挪用、侵占工会的经费、财产等。对于上述侵权行为,工会都可以提请当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有关部门来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工商部门等对企业直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决不能推卸责任。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针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财产的行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受理时,工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组织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