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工会虽然有专门的经费账户,但自己却做不了主。工会要开展什么工作,举办什么活动需要支出,还须事先向行政打报告,经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取。
据了解,这种由行政负责人掌管工会经费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小型企业。在这些企业的行政负责人看来,企业中的一切经费都是企业的,工会经费也不例外,自己当然有权掌管这笔经费。而有的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则认为,工会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由行政的财务人员兼,行政负责人要管管工会经费也不是什么大事,所以听之任之。
由于有的企业小,工会的财务工作由行政方面的财务人员代代是可以的,但企业行政负责人掌管工会经费的做法则就是违法行为了。因为《工会法》第44条和第46条明确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再说,工会经费由行政负责人掌管,是难以保证工会经费“为职工服务”、“为工会活动服务”的。笔者在另一家企业就了解到,企业行政负责人意利用掌管工会经费的权力,把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的不少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群众反映极大。笔者还在一些企业中了解到,这些企业把不少工会经费用在了生产经营上。这也是不合法的,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因为按《工会法》第42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给工会的经费是在税前列支的。
为何会出现企业行政负责人掌管工会经费的现象?要究原因不过有三:一是有的企业行政负责人不懂《工会法》,也有的懂法违法、知法犯法;二是有的企业工会负责人“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为不得罪行政负责人而放弃原则,置法律的规定而不顾;三是有关上级工会的监管力度不够。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工会经费由企业行政负责人掌管不合法且害处多多。所以这种现象必须坚决消除,工会经费必须“独立”。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