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工会用自己的经费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及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各种经营实体,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疗养院、休养所、报刊、杂志社、出版社、工会院校、文艺团体、体育场馆、职工信用社、基金会、宾馆、旅行社、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商业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有利于调动和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增强工会的活力和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社会财富,方便职工群众,缓解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的收入是为职工服务,为工会的事业发展服务的。近年来,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有的将其转给别的部门,有的将其交给第三方经营,有的将其收归该工会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所有,有的被随意变卖。这里既有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无视工会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手续不全、不清的问题。
本条规定,为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禁止任何行政机关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非法占用行为,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国家干预,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