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答:《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因为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是不应由工会经费承担的。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等多项开支不计入工资总额,也不计提工会经费。同时,办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经不再是工会的正式会员,不缴纳会费,只保留会籍。因此,应和其他部门离退休人员一样对待,由离退休人员所在的各级地方财政负担。如将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挤入工会经费开支,势必影响工会正常活动的开展。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了如下一致性意见: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医疗福利费用等,享受政府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工会法》的规定即是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协商的结果作出的相应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开支渠道,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解决了工会老干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稳定工会的干部队伍。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看,也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