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集团公司新建的粉碎车间竣工后,公司有关部门见验收表中有工会鉴定审查一栏,匆匆拉上工会主席参加验收。这位工会主席在组织职工技协的有关人员对新建车间作了全面检查后,拒绝签字。工会提出的意见是,整个建筑没有排粉抽尘设备,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将带来严重影响。由于工会坚持了原则,公司不得不重新设计安装了排粉抽尘设备,验收合格后方才投入生产。
笔者对这位工会主席敢于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做法深为敬佩,但由此也生发出一番感慨来。早在1979年,国务院就以100号文件的形式,规定工会要参加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2001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3条对此又特别做了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但认真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又有多少呢?据笔者所知,一些单位把工会对工程中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看成是挑刺、找麻烦,工程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不通知工会参加。而有的工会组织则未能真正履行起自己的法定职责来,还有的甚至放弃监督,由此让一些不利于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隐患漏了“网”,给企业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从关心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角度出发进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会的职责和权力,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关企业及部门应依法办事,予以大力支持。而作为工会组织,更应硬起腰杆,加大劳动保护工作力度,在安全生产方面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