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怎样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答:发生下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事故以及其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发生上述四种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停止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支持工会工作;对被非法撤销的工会组织、合并到群众工作部、党群工作部、政治部等其他机构的工会组织予以恢复;支持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事故以及其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对工会提出平等协商的,不能拒绝。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企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进行必要的整顿。应当指出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进行依法处理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