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接到一些退休劳模反映,每月应享受的荣誉津贴得不到落实,医疗费也由原来的“实报实销”变成了“按一定比例”报销。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还了解,反映这些问题的大多是家庭贫困、生活比较困难的老劳模。
上世纪末,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品滞销,致使企业效益连年下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劳模的权益不受侵犯,1999年省总工会、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和提高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陕人发[1999]75号),提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现在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向劳模范兑现,还有的企业改制后,把这些老同志当包袱扔,不想给劳模发荣誉津贴。在长期拿不到荣誉津贴的情况下,一些劳模就到工会上访询问:关于劳模荣誉津贴的政策,还能不能通过其它渠道来落实?否则,他们认为,这样的文件还不如没有。因为如果没有政策规定的话,至少劳模们心里不会感到失衡。
劳模们上访反映的第二个问题是医疗费的报销。西安市人民政府在1993年曾下发过一个文件,即市政发[1993]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西安市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荣获省(含西安市)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其医疗费用由企业实报实销”。可部分企业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有许多企业还没有参加),劳模们原先看病就医费用在本单位实报实销的规定,就被取消了,与企业所有退休人员一样,均是按一定的比例报销。这对曾经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过突出贡献且退休早退休费少的劳模们来讲,无形中加重了他们晚年的生活负担。而对于部分处于经营困难、举步维艰的企业来讲,就连这个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制度规定也做不到。例如原陕西重型机械厂的西安首届劳模刘天录,本人患有心脏病及严重的前列腺炎,已经十年没有报销过医疗费。
离退休劳模曾经为我们国家建设出大力流大汗,透支了体力和精力,现在是体弱多病,加之退休得早,退休费普遍偏低,医疗费用成了他们最大的一笔开支和负担。很多劳模热切企盼“对劳模看病就医能否和以前一样实报实销”。
劳动模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特别是那些曾为国家和集体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劳模,更值得我们尊敬。在他们有困难的时候,更需要关心和爱护。据了解,省政府已决定拿出200万元,解决部分劳模生活困难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五一”前夕,接见劳模代表时高度评价了劳动模范的突出贡献和崇高品格,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重视发挥劳模作用,热情关心劳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细致入微地为劳模排忧解难。因此,对于濒临破产企业和部分困难企业的劳模,不能享受到荣誉津贴和退休劳模医疗费报销等问题,政府应督促企业予以落实,对确实有困难不能支付劳模这些待遇的,政府应通过其它渠道予以解决,以解劳模的后忧之忧。 ■焦晓宁 邹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