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职工包括一些工会干部反映,当行政与职工产生利益矛盾或劳动纠纷时,许多工会干部不敢站出来说话,而是巧妙圆滑地、胆战心惊地周旋于两者之间进行维持。他们既不敢得罪行政领导,也不情愿得罪职工群众。在维权上,许多工会干部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况。“我维护职工的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这就是工会干部难以履行维护职能的症结所在。
依笔者所见,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五个方面
第一、工会干部管理体制问题。党管干部是一条原则,但在企业里,这条原则并不通行,工会干部的职务升迁、待遇高低,是否下岗,大多是由经营者说了算。《工会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撤换工会主席,撤换工会主席要经上一级工会组织同意,但很少有企业履行这样的程序。
第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会组织的地位和权利是很大的。企业重大决策不经职代会通过是不准实施的,开除职工是需要经工会同意的,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工会有权组织职工离开现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平等协商,签订保护职工权益的集体合同,等等,还有很多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却很少能行得通。原因就在于这些权利没有法律的保障,违法的法律责任没有落实。不经过职代会审议能怎么样?开除职工不告诉工会能奈我何?集体合同不签订,签订以后不履约,又能怎么样?不执法的法律责任谁来追究,谁来制裁?法律尊严的丧失在《工会法》执行中体现的是十分充分的。难怪有人把《工会法》称为“豆腐法”、“棉花法”,即便是新修改的《工会法》也难逃此咎。
第三、工会干部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是需要有勇气的,是要付出代价和成本的。敢于维护,是工会干部的优秀品格,但“我维护职工利益,谁来维护我的利益”问题不解决,勇气也会没有的。现在的问题是,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利益,在求助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时,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支持和保护,一件事情的解决,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和单位,需要到处求人,找关系,花钱,有的事情几年也解决不了,把工会干部维护的勇气都消耗掉了,把工会干部维护的棱角都磨没有了。
第四、工会干部的素质还不适应。胆量不足,勇气不够,这在现实工会干部管理体制下,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但不少工会干部缺乏法律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以及协商谈判的技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工会维权任务日重的新形势下,是很难适应的。
第五、工会组建率低。有的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中随意撤并工会组织,新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很低,没有工会组织,何以谈维护?有的虽然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形同虚设,根本不发挥作用。在非公有制企业,先建后散的情况也不鲜见。
针对上述问题,工会组织要加大维权力度,必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应该将《工会法》中有关保护工会干部的条款进行细化,提出保护工会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基金,对那些由于维护职工利益而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和损失的工会干部给予补偿,对维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重奖;建立工会干部维权保护体系,上级工会要支持和保护下级工会,形成一级保护一级的维权保护机制;探索和尝试改革工会干部管理体制,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建立工会干部直管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现有的有关工会维权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要敢于进行斗争和依法进行追究;进一步加大依法组建工会的力度,为工会维权奠定组织基础。 ■何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