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模范可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陕财(1998)02号文件通知要求是:1.设立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享受标准是,(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2)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3)由于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4)西安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元。(5)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列支。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
2.在陕的中央各部委单位,凡已执行了各部委荣誉津贴的,不再重复执行。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享受待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以上规定是由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