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工会为纪念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3周年,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学习、座谈。同时邀请行政领导参加,但被邀者均未到会。公司经理对工会干部说:“《工会法》是你们工会的法律,我又不是工会干部,学了有啥用?你们学好就行了!”某市举办党政干部《工会法》知识竞赛,其中有一道问答题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是谁?”参加答题竞赛的市级有关机关干部和企业党政领导共361名,但回答是“工会”的竟有328名,占参赛总数的91%……
《工会法》是与企业紧密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涉及到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会是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职工群众的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按《工会法》38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工会与企业行政是“平等议事,平等协商,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关系。《工会法》怎么会仅成了“工会的法律”呢?企业行政领导学好《工会法》怎么会没有用呢?不学好《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又怎么去“依法治企”呢?
《宪法》第57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工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执行《工会法》当然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工会法》第6章是“法律责任”,共有7条。除了第7条规定了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对违反《工会法》的工会工作人员予以处理的职责外,对侵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须由有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予以处罚。视工会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确实是对这部法律的一种误解。
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已3年了。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贯彻落实的情况仍不太好,侵害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事仍时有发生。要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未学好《工会法》,视工会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把贯彻、落实《工会法》当成仅是工会的事,确实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近段时间来,不少地方、单位为纪念修改后的《工会法》实施3周年,掀起了又一轮宣传,贯彻《工会法》的热潮,《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在众多地方相继展开,这是令人欣喜的。但要真正收到实效,除了工会干部要继续学好《工会法》,专心致志加以研究,并做好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外,还应面向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企业行政领导,广泛而准确地开展《工会法》的学习和宣传,澄清对《工会法》的种种错误认识。因为要让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好职责,真正发挥好作用,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政府机关这个执法主体的认真执法。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