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劳动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关系国家化逐步改变为劳动关系企业化,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明确工会在经济关系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身份及其职责,不然的话,工会就成了可有可无的组织。
关于工会的身份定位,有这么几种说法:一是工会代表工人。“工会工会,工人的团队”,工会代表工人这种说法肯定没错,但不准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不仅仅只代表工人。工人指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人,没有包括从事脑力劳动的这一部分人。另一种说法是工会代表工人阶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工人阶级也没有错,但也不准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的范围已经扩大,从劳动方式来看,它不仅包括了体力劳动者,也包括了脑力劳动者;从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来看,它不仅包括了直接生产者,还包括了管理者,而工会是代表不了管理者的。现在通行的说法是工会代表职工。但“职工”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含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是指“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即“国家职工”。而改革开放后出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均不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不是国家职工,因而工会不代表他们,这肯定是说不通的,事实上现在最需要代表和维护的恰恰是这部分员工的利益。
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后,工会的身份应准确地表述为: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含义不再是“国家职工”,而是劳动者的同义语。
明确工会的身份,是市场经济对工会提出的要求,是工会在市场经济下发挥作用的前提。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其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是利润,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其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则是工资福利。这两个直接目标间是有矛盾的,解决矛盾的机制就是平等协商集体谈判制度。工会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代表的身份与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企业行政就工资等问题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使企业的劳动关系能够协调、稳定,最终使企业能正常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与企业虽然身份不同,但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工会代表劳动者是转型期市场经济提出的要求,它有充分的依据并正在和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从法律上看,《工会法》和《劳动法》都明确了工会的代表性。《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来代表、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这个组织就是工会。
从国际方面来看,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领域实行的基本原则是三方原则,即在处理劳动问题时,由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参与,三方协商,共同决策。其中劳工一方的代表即是工会。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并已建立起国家级的三方协商机制。工会就是代表职工的三方之一,工会代表劳动者也符合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吴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