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经济企业飞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凸显日趋复杂,劳动者对自己的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企盼的欲望越来越强。然而,工会组织却面临一些困惑和难堪。
新建企事业建会阻力大。在我省一些地方的一些政府部门借口发展经济的理由,片面的把组建工会与营造投资环境对立起来,工作上不支持或采取回避的方式。还有一些企事业经营者特别是非公有企业的老板,拖延或抵制建会。在我省的一个市有多所民办院校,虽经工会干部三番五次督促,仍未有积极行动,至今未建立起工会组织。组建工会组织难,还难在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后工作不规范,或基本不开展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二老板”成了工会主席,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保护成了一句空话。
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被弱化甚至消亡。以渭南市为例,近年来先后有480家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大多企业在改制后工会组织未受到大的影响,仍有30%的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及时得到加强,甚至在改制中工会组织未建立起来,有的以党群工作部或以综合办公室替代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削弱、消亡,这些问题在全省的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如一家烟草企业被省外某公司兼并后,不再是一级法人单位,成了这家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间,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导致原企业工会组织力量的弱化。除此之外,还有一家化工企业在改制中,未经任何组织程序,工会组织被合并到其它部门,工会组织基本瘫痪,工会主席已是空架子,无法开展工作。
县、市工会人手太少。大多县、市、区工会干部编制较少,难以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2002年县级机构改革后,大多县总工会被核定的编制一般是3至4人,要管理100多个基层工会组织,所属会员多在1万至2万多名会员。我省有个县有近200个基层工会组织,13000多名会员,但编制只有3名工作人员,工会正、副主席各一名,一名工会干事。县上开展的各项工作还不停地抽人,使县工会的正常工作难以应付。
随意任免、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现象严重。《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随意任免和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人事部门直接采用下文件的方式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调动其工作,既不告知本级工会,更不征得上级工会同意,违背了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的法定程序,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
工会干部维权遭遇尴尬。工会干部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常常受到责难,利益受到侵害,不少的工会干部无奈发出悲叹“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这成了工会干部难解的悲愤心结。由于工会干部的维权行为遭到打击报复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任期未满被调离,有的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被罢免,有的借故被违法查处,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无故或借故被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有的遭到殴打致伤……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地打击和挫伤了工会干部维权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工会组织被弱化,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维护,工会干部的权益无保障,工会经费难收缴,这些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工会法》执法环境不容乐观。《工会法》颁布后,人们为之兴奋,认为有了“法律责任”的威力,工会有了切实履行职责的“尚方宝剑”。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官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眼里对《工会法》多少有些漠视,对工会独立的法人的地位认识错误,造成工会组织难以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加大对《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宣传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很有必要,每年搞一至二次的宣传活动及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使《工会法》家喻户晓,特别是地方的领导和企业经营者要明白《工会法》,行为上要依法行事。司法机关等《工会法》执法主体的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会的重视,增强他们执法的积极性、公正性,改善执法环境,严厉打击违反《工会法》行为,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工会法》真正贯彻落实,工会组织的作用和职能才能得以有效发挥,与劳动者的期望会更近更近。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