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浙江日报》报道,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同时,浙江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也由原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