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消息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把工人文化宫、工会干部培训学校等工会资产强行搬迁到偏远的郊区,甚至侵占工会资产用作它途,这种现象必须尽快得到遏制。”全国政协委员苏立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在社团资产司法保护中对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工会资产是社团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工会利用国家拨付的土地、房产开办了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职工学校、疗休养院所等职工文体福利设施,并根据工会章程,兴办了一批企事业。据统计,目前全国工会资产已达数百亿元,这些资产为职工群众提供了服务,为工会事业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工会资产流失的状况。苏立清委员认为,我国物权制度长期不完善,对工会资产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误将其视为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故而在城市改造、企业改制中随意处置。
为此,苏立清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修改 《工会法》时,应对工会资产的性质、范围、来源、保护责任以及违法追究等作出规定;国务院在制定物权法实施条例时,应明确规定社团资产的地位、范围、来源、分类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增加 ‘社团企业’类,让工会资产的性质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