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名女公司高管就来到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立案庭递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新法向被执行公司执行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通过对申请人递交证据材料的审查,2008年1月3日下午正式受理了案件。据悉,这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案。
36岁的谭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2007年5月,她被一家民营拍卖公司接纳,担任该拍卖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约定的年薪是税前7.5万元。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合同期为3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7月上旬,谭女士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妊娠反应严重,但尽管如此,她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相关拍卖任务。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女士回家休息,并称工资待遇不变等。
但从2007年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谭女士的工资,并且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也不补发,谭女士多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无果。
在认真学习研究了新劳动合同法之后,谭女士决定运用该法提供的维权捷径,向所供职的拍卖公司讨要权利。
新年上班第一天的一大早,谭女士就带着起草好的《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直奔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1月3日,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谭女士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受理了其申请。谭女士的申请共提出了6条主张,其中包括欠薪、浮动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追索总额为3万余元。
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送达不出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法院将终结申请人的申请。 李自庆
法官点评:支付令便捷通道有利也有弊
针对南京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案件的受理,鼓楼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罗辑对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解释。
罗辑认为: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的方式主张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这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及再申请法院执行的繁琐程序,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便捷通道。
但罗辑庭长也认为,新法的此项规定有利也有弊,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提出异议,或法院无法被申请人送达,按照此法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即被终结,申请人继续维权还得走诉讼途径。以本案中谭女士的申请为例,若被申请人即拍卖公司认可她的主张,谭女士的要求很有可能一步到位地实现,反之则还要提起诉讼才能了断纠纷。
罗辑最后强调,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员工的应得报酬和待遇上打小算盘,损害的最终还是自身的利益。随着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必将为自己的违法之举承担信誉和经济上的双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