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5日,我省召开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电视视频会议,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鬲向前指出,我省将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提高我省劳动争议处理能力,解决好劳动仲裁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问题,争取再用两年时间在地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案件较多的县仲裁委员会,普遍建立实体性的劳动仲裁办事机构,合理配备仲裁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与会期间,鬲向前指出了新法对我省劳动仲裁工作的五大考验:
——劳动争议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申请时效延长,仲裁收费取消,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将面临劳动争议处理能力的考验。当前,我省正处在劳动争议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某些条款的误解甚至有意规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同时,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从现行的六十天延长为一年、取消仲裁收费等新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态势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将更加严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要积极应对面临的挑战,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挖掘工作潜力,努力多办案、办好案,杜绝有案不立、久拖不决的现象,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仲裁终局”,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将面临工作责任的考验。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仲裁审理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新法规定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对劳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将面临案件处理效率的考验。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案件审理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审理时限缩短,要求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案件管理,进一步完善案件受理、立案、调解、审理以及证据、监督和纠错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准入门槛提高,仲裁员队伍将面临专业化的考验。新法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并符合曾任审判员、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律师执业三年等条件,提高了仲裁员的准入门槛。为了适应法律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要制定仲裁员选配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新法实施的缓冲期较短,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面临考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颁布到实施只有4个月的时间,缓冲期较短。我们要依法完善和健全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制度,并认真做好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法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者废止,以确保新法的实施。
会上,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沙德宪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一些用人单位对法律条款误读甚至有意规避,在清理不规范用工、理顺劳动关系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加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受案范围、延长申请时效期间、取消仲裁收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态势不会在短时间内改变,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杜绝有案不立、相互推诿的现象,挖掘工作潜力,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本报记者 薛生贵 通讯员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