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关部门确定了烟台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规划。按照规划,到今年年底,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将达到企业总数的35%以上,2008年达到60%以上,2009年达到80%以上,同时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是一个愿景良好的规划,其落实执行必将有效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内部乃至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我们期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其预设的效能。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并制订双方都能认可的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度。这一制度,将员工作为与企业平等的一方面力量,引入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形成机制,赋予员工以一定的企业利益分配话语权,一定程度上使员工获得了争取自身利益的主动地位,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尊重,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内部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而传统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确定的,这种工资分配制度形成机制没有吸纳员工参与,员工在其中没有发言权,只是被动地执行企业制订的方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对传统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革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实至名归地发挥其预期效能,是不会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员工、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企业员工要善于运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坦诚地与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协商,平和理性地争取、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而不能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赋予自己的权利无动于衷,也不能滥用这项权利。
企业及其经营者应当下决心告别传统的一言堂式的工资分配制度制订习惯,学会尊重员工在工资分配中的权益,放下架子平等地与员工进行协商。从完全由自己说了算,转变为与员工进行平等协商,对于部分企业及其经营者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他们应当认识到在工资分配问题上与员工进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可以让员工充分了解企业,让员工感受到企业对自己尊重,从而激发员工对企业的热爱之情和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工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坚决而又机智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在当下现实情境中,大多数员工是弱势群体,他们很难在与企业协商中获得平等对话的地位,也就很难有效地运用工资协商制度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就需要工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给员工以适当的支持与保护,使他们在与企业协商中能够挺直腰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工资集体协商实际上是员工与企业、员工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其间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冲突,因而,工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介入,机智地在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引导双方做出积极合理的妥协,最终达成共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至名归之时,就是企业、社会和谐发展之日。我们相信,在员工、企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定会实至名归。我们满怀信心地期待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