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学习和贯彻工会法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工会经审工作非常重要。
经审工作起源于对同级工会经济监督的需要。早在1926年,时任全国总工会秘书长的刘少奇在《工会经济问题》的讲话中指出:“经济问题,是工会中时常发生的大问题,可以使工会分裂,可以使工会塌台,可以使工人不信任他们的领袖及工会。所有的工友,尤其是在工会的办事人,应该懂得这个问题的重要,求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刘少奇同志在这里所讲的“经济问题”,就是工会经济的监督问题。在工人运动实践中,刘少奇同志找到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他提出“工会为慎重起见,须由代表会推举五人至九人组织经济审查委员会,按月审查工会银钱账目,向代表会报告”。1938年,刘少奇同志又在《工会工作大纲》中指出:“工会的账目应经常公布,应经常由工人组织经费审查委员会来审查,对于贪污的办事人员应给予严格的处罚”。这些理论原则为建立经审组织奠定了基础,此后,各地工会经审组织相继建立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同级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监督,是经审会性质和职责的要求。《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上述法规,明确了建立工会经审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经审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上级工会委派,充分表明了经审会代表会员群众的属性。会员群众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担任经审会成员,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对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监督,这是我国工人运动实践创造的工会经费独特的监督管理模式。民主监督工会经费是每一位会员群众的权力,这一权力是通过经审工作实现的。经审会主任作为经审组织的负责人,安排对同级经费审查,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经审组织行为。所以,放弃对同级经费的审查监督或拒绝监督,既不符合《工会法》的规定,也违背了广大会员群众选举产生经审会的初衷。
对同级工会经费进行审查监督,是经审工作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经审工作实践来看,作为一级工会经审组织,其主要职责就是要代表广大会员群众,对同级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和监督,把工会经费收好、管好、用好。经审监督是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重要体现,由预算、决算、经费审查监督共同构成的工会经费管理和运转体制,被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工会实际的。如果不对同级工会经费进行审查和监督,经审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也就失取了存在的意义和基础。各级工会都有经费审查委员会,都担负着对同级经费履行审查和监督的职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查同级经费是工会经审会存在的基础。否认同级审查,其实质是从根本上否认各级经审会的职责,否认经审会存在之必要,是与《工会法》相违背的。全总董力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说:“对工会经费预算的审查审计是法律和工会章程赋予经审组织的职责,是工会经审工作永恒的主题。”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与会员群众关系密切,为广大会员群众所关注。因此,做好对同级经费的审查监督,是经审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对下审计是同级审查监督的延伸,不是替代下级经审会的职能。在现行工会经费体制下,工会上下级之间存在着经费分级留成和逐级上解的关系,县以上工会需要将审查延伸到下级工会才能对经费收支作出客观评价;上级工会拨付的投资、借款等专项资金,也需要通过审计对其效益和使用情况做出评价。所以,对下审计是客观需要的,也是县以上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对下审计不是替代下级经审会的职能。对于一级工会组织来讲,有一级工会财务,就要有一级经审,这是《工会法》规定的。如果作为一级工会的经审组织形同虚设,就不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县以上工会下审一级的主要目的,应是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指导工作;同时还要帮助下级工会健全经审组织,完善经审制度,促进经审工作开展,建立起经审工作的长效机制。
经审会做好同级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大有作为。工会经审工作发展到现在,已经不只是具有监督职能,作为工会内部审计性质,还具有服务、建议、促进、提高等新的职能。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满腔热情地支持、帮助经审会搞好工作。经审会做好对同级经费的审查、审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经审工作的要求,实质是加强对经费的民主管理,保证工会经费的使用符合《工会法》的要求和会员群众的愿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工会的重点工作,通过依法审查审计,推动工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基层服务。(作者系省总经审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