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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让劳动合同有名也有实
2007-07-24 13:06:4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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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合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曾做过这样的描述: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可谓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也是非常值得劳动者期待的一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等权益,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一位长期从事劳动保障法律研究的学者指出,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义务条款,或者权利义务条款不清,模棱两可,这份劳动合同就没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劳动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来说,《劳动合同法》在实质要件的规定上更明确、更全面。
    其中,将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实质要件列入必备条款都属首次,体现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众所周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此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同时,《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考虑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的特征,突出保护了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保障了举报违法用工的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特别是在劳动报酬这一重大权益问题上,规定了支付令的适用等,从而为劳动合同成为名副其实的劳动者“护身符”再添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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