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会与人民政府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关系。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当支持自己的政府,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认真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工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会行使国家赋予的参与权利,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参政议政等活动。这充分体现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府不可离开的重要支持者与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