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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保障职工对工资有发言权才是根本
2007-06-19 11:33: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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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全面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计划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全国各类企业。推动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中国青年报》2007-5-25)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而中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无疑是一次不小的进步。一方面,它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保证职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同步增长,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到目前,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虽然多达52万多份,涉及到6000多万名职工,但仅仅约占中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之所以如此,笔者以为除了政府部门认识不到位,缺乏大力推进的动力之外,企业积极性不高,职工缺乏相应的权利保障也是重要原因。集体协商事实上是扩大了职工民主权利,扩大了职工参与企业薪酬分配的决策权,对工资发多发少习惯于由自己说了算的企业主来说,自然有些不适应和抵触,甚至不愿意“坐下来”和工会、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对于“站惯了”要“坐下来”的职工来说,不适应肯定是有的,更重要的是底气不足。
    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小型企业数量大
    量增加,企业职工人数少且大部分职
    工文化素质偏低,企业工会人员力量
    薄弱,尚缺乏与资本方、企业主平等博
    弈的能力。加上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
    职工参与讨价还价亦有后顾之忧。通
    过地方立法,颁发《条例》来推动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康发展,就成了
    必然的选择。
    地方立法应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
    使其成为职工参与平等协商的后援。
    地方立法应强化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作
    为执法主体的职能,明确其“负责对工
    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工资集体
    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地
    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工会,协助、配
    合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协商、签订及
    履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
    规违法行为联手进行查究,并倾力支
    持职工的诉求,使其成为职工权利的
    维护者和坚强后盾。对执法职能部门
    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亦应建立相应的
    责任追究制度。
    应保证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享有
    平等协商的权利。通过基层工会组织,
    把分散、缺乏团结力量的职工组织起
    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强化集体协
    商程序,规范操作,同时,还应保证参
    与协商的职工代表不受排挤打击。通
    过双方博弈、互相妥协、集体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后,企业方理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并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
    议,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
    工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总之,就是要让职工在集体协商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资本方不能不敬畏和善待的声音。只有职工真正地参与,敢说话,说了无后顾之忧,说了能算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协商,平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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