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更加重视劳动者权益的时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有利于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它见诸于法律、法规已经有些年头了,但在实施中却不是一帆风顺,劳动者在运用这一制度时也还不够硬气。今天,辽宁辽阳等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让人鼓舞,也给人以启发。从全国来看,下一步,要让全国的劳动者在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更加 “硬气”,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集体协商也是依法协商,需要进一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 《劳动法》、 《工会法》对集体协商已经作出了原则规定,劳动保障部也颁布了 《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现行集体协商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比如应该确立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解决一些企业工会不敢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应明确企业不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应明确集体协商中双方所应依据的标准等。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自我维权,不是政府直接去要求企业提高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就无所作为了。比如有些企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是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有关部门就应该责令其改正。同时,还要依法保护工会工作人员及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对企业与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集体合同。政府还应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企业与工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
从辽阳的情况来看,在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和运行中,工会是个关键。如果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或者不愿、不敢、不会开展集体协商,那么集体协商机制就难以建立,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解决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以及不愿、不敢、不会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这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大力健全基层工会组织,逐级建立工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和督促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工作。还要将集体协商的重心从开展企业内协商转移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协商,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集体协商的技巧和要价实力。惟其如此,集体协商时劳动者才能更 “硬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