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读者来信说:2001年5月我与西安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我被选举担任公司工会委员,任期3年。2004年4月,公司通知我没有适合我的工作岗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尽管我一再找领导协商,说工会委员任职期未满,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但公司还是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报记者解答如下:
按照《工会法》“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然延长到2006年11月。现在公司以你的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你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你还可以向上级工会反映此情况,让其出面与公司交涉。
如果公司坚决不肯与你恢复劳动关系,你也不想再回公司上班,那你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赔偿金。本报记者 毛静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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