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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思考
2007-01-23 10:01:0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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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前几日,一位法院的朋友突然郑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工会主席应该代表谁的利益?笔者据己所知,如实回答。朋友听后感到愕然,反问,在他们受理的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为何屡屡出现工会主席代表行政与职工打官司?
的确,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这种似怪非怪的现象,却屡见诸报端,成为人们饭后茶余议论的热门话题。近年来,我省就发生过多起这样的事件。去年夏季,省属某企业集团职工医院又重演了这一幕。上级工会旗帜鲜明地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免去了这位工会主席的职务,对此,职工为之拍手称好。
  身为工会主席,不为职工争取利益,还代表行政与职工同庭抗辩,实在是荒唐之极。那么,为什么会如此这般、这般如此地发生这种现象,其深层原因又在哪里呢?
原因分析
  首先,从体制上看,现行的工会主席选举程序一般为:职工民主推荐、党委考察、再交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本无可非议,体现了我们党管干部的一贯原则。但由此在一些工会主席的心里,淡漠了群众观念,岂不知我们党历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道理。再说工会主席的兼职问题,不管是上级工会还是基层工会主席都有兼职现象。从兼职的对象看,不是兼任党委系统领导职务就是行政系统领导职务,也有兼任其他政治团体职务的。如果说工会主席兼党委系统职务还说得过去,毕竟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群众组织,都是做群众工作的,有一致性的地方。如果是兼职行政系统领导,那问题就多了,麻烦也大了,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就劳动关系而言,行政与职工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倘若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在身兼二职的背景下,如何应对,是站在行政一边,还是站在职工一边?显然,不管工会主席“屁股”怎样坐都是歪的,必然置自己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其次,从法律上看,《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显然,工会主席代表行政出庭和职工打官司,有悖于法律法规。但当工会主席还兼任单位其他行政职务,以行政身份出庭和职工对簿公堂,法律上似乎也没有禁止。正是《工会法》中这样的立法漏洞,使工会主席兼行政职务在一些单位很常见,工会在履行职责时往往就会变味。作为工会主席,不论专职还是兼职,时刻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忠实地依法替职工说话办事,处处想着职工群众,事事为职工群众谋利益,这是对工会主席起码的要求,也是工会主席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那么,一些工会主席为什么如此漠视法律而一味和职工过不去呢?是他们真的不知道,还是有其他隐情?说穿了,他们就是只知道按领导的意图、指示办,眼里哪还瞧得见职工群众。如此,不犯常识性错误那才叫怪事。
  再次,从思想上看,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与其认识上的偏差是有很大关系的。在国有企业,毫不忌讳地讲,工会工作行政化的色彩还是有的。不少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不是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而是密切联系领导。只能“当权”,不能“维权”,在其位更多地是考虑自己的升迁和去留。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的饭碗更多地掌控在老板手里,他们只向老板负责,哪还敢替职工说话。要让他们在出庭前向领导或老板讲清“身份不合适”,应回避之类的话,显然很难。试问,这样的工会主席,能让职工群众拥护信赖,能不与职工群众产生对抗吗?答案是肯定的。相信这样的工会主席,不管他背景有多深,靠山有多大,下台只是个时间的问题。
  造成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原因很多,这里不再一一阐述。如何使这些现象不再重现?
对策与出路
  对策一,加强培训。在培训对象上,要重视对工会主席的岗上培训和新任工会主席的岗前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重点放在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干部职业道德教育上。要使每一位工会主席上任伊始,都必须明确工会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而不能代表和维护企业行政方面的利益,这是工会主席应遵循的一条基本职业准则。否则,工会将演变成企事业单位的附庸,成为企事业单位的代言人,少数人甚至干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蠢事,最终会被职工群众所唾弃甚至抛弃。
  对策二,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法治国,规范工会工作,同样需要依法治会。《工会法》是一部规范工会工作的基础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在此部法律中,没有明确工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即什么样的人可担任工会主席,什么样的人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应该说是法律的缺憾。这就在实践中造成工会主席由党委、纪委书记兼任的,也有行政经理、厂长兼任的,甚或有私企老板娘类兼任的情况。法律上的这种漏洞,出现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治这种现象,必须在法律规定上有所突破,对工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在《工会法》中明确做出界定,规定工会主席的任职条件,坚决堵绝行政领导或私企老板娘担任工会主席这一现象,使工会组织在法制范围内健康活动。
  对策三,倡导专职。大凡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绝大多数都是兼职惹的祸,而专职的很少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简单,专职工会主席身份对其有明确的限定和约束。在目前《工会法》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唯一解决的办法和明智的选择,就是走工会主席专职化(或职业化)的道路。工会主席专职化,起码有两点好处,一是工会主席的职责非常明确,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工会主席只是向党和职工群众负责,而没有向企业或某位领导负责的义务。目前,一些地方工会正在进行工会主席职业化试点,这是对工会干部管理制度的一种大胆尝试与创新,必将对工会工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对策四,强调“独立工作”。说到“独立性”,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我们这里强调“独立工作”,并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正是要加强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也正是我们党所希望的。《工会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依附或隶属关系,工会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中国工会章程》中的话说,就是“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生管理,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就必须摒弃一切旧有的观念,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要求,牢记工会应负的历史责任,独立自主地、公正地行使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才是杜绝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有效良策。(赵正良 )

关键词:|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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