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在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积极参与下,《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于9月29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施行在全国尚属首例。
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金华说,目前全区至少有数百家公司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但是存在普及难度大、职工代表比例偏低、工作制度不规范等问题。《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内蒙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记者发现,该《条例》打下浓重的“工会”印记。如: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本公司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应当参加人员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应设公司若有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等任一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公司的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此外,(条例》还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