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请问:非专职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期限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榆林 汪冬
汪冬同志: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这同样是考虑到非专职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可能成为矛盾的焦点,为防止其在劳动合同的续签上受到不公正对待,法律专门作出的保护性规定。
非专职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保护与专职工会干部有所不同;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时间是其任职期间,即任职几年延长几年;而非专职工会干部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时间是到其任期期满,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工会职务任期的,则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如刚刚当选的非专职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一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到本届工会任期届满。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