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这对于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区域和行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迅猛增长,这些新经济组织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矛盾突出,而且这类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工作基础较差,力量相对薄弱,不少职工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非公有制小型企业相对集中和同行业企业集群的乡镇、村、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区域和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应了我国劳动关系变化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对于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维权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进劳动力市场有序竞争和职工有序流动,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本区域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的共同适用性,又要体现合理性和可行性,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各项劳动法规政策和集体协商成果真正落实到企业、体现在职工身上。■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