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企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办法》。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单位按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和本区域、本系统的工作部署,集中力量创建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级、区(市)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工会定期按照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标准,自查自评,由上级工会审核后,提请区(市)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命名(授牌),予以表彰奖励。区(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与工会通力合作,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负责全面协调和重点推进。
《办法》强调结合企业实际,建立6项自主协调机制,即建立常任制集体协商机制,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企业突发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办法》突出维权重点,要求建立8项具体工作制度,即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以及建设“职工之家”、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等。
《办法》针对现实问题,强化企业工会活动保障。主要针对工会活动的法律保障问题,着重强调了企业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工会组织保障、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工会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会人员参加活动的待遇保障、上级工会的职权等,要求企业与工会通力合作,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办法》为预防不当行为的发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规定了企业和工会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凡是工会不作为,由工会内部或上级工会追究责任。凡是企业不作为或者有不当行为的,由区(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责令改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有权责令改正。企业故意撤并工会组织,妨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上级工会有权调查,对该企业做出《不良信誉单位》记录,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杨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