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虽然赋予了工会参与、维护、建设、教育等四项主要职能,每项职能都跟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打工地点不固定等特点,很多企业都不愿意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农民工跟工会无缘,工会很难对他们的权益起到维护作用。有时,即便农民工跟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可能因为农民工维权意识没有及时转变,只是习惯性地去上访喊冤、找老乡和家人帮忙,这使得工会对他们权益的维护大打折扣。
可喜的是,工会大力开展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这不仅能使农民工积极参与到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并进行民主监督,还能使农民工在工会文化的耳濡目染下,彻底转变陈旧、落后的维权意识、途径、形式等。并且,因为工会把他们吸纳进去,使他们获得了一个良好的维权平台。
总之,各级工会为农民工撑起一把保护伞,这是农民工的大幸,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在企业削减脑袋节约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残酷现实下,如果工会的职能作用能从过去单纯的职工层面延伸到农民工层面,替农民工分忧解愁,这本身有助于彰显工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参与、维护、建设、教育等社会职能也会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也正因为如此,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在面临劳资纠纷时,就能硬起腰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奋力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