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企业年金不属国家强制范围
2006-05-16 10:37:44来源:
分享到:
  字体:【
百事通:
    最近,一位朋友告诉我,他们企业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说是退休以后收入就会比较高。请问,企业年金制度是否也同社会保险一样,是企业必须负担的责任?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办理了企业年金,退休后可获得的那一部分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安读者   娄均
娄均同志: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企业年金是职工与企业的自愿行为,不属于国家强制范围,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实行企业年金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制带有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符合这一规定,因此这项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百事通
关键词:|强制范围|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