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近10万家企业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足30%。由于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缺失,苏州一线操作工5年不涨工资或工资大大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涨幅也就成了普遍现象。
“工资谈判”困难重重,显现出工会组织地位尴尬。按照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该条例同时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就是说,工会组织理所应当是职工方的代表。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企业的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但工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所遭遇的困境仍然令人深思,一些工会组织的负责人满腹苦水,因为“是吃老板饭的”,不敢说、不会谈成为工会领导的软肋。一些工会甚至不是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而是更多地配合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做好会员的“安抚”工作。工会本身的自我定位是把自己当成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调人,没有把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自己唯一的职责。这样就造成工会在劳资关系出现矛盾时,无法旗帜鲜明地站到劳动者的立场上。
俗话说“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泥菩萨”是当前不少企业工会组织的真实写照,在自身的权利也得不到可靠保障的情况下,要让他们旗帜鲜明地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勉为其难。尽管《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的权利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具体保障措施,所以这样的法律规定往往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如果工会干部没有与企业主相对抗的力量及其相应的保障,工会就不可能站在职工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破解困局,不能指望工会组织自身的抗争,只要工会看老板眼色行事的现状不改变,工会就不可能真正为职工说话。
赋予工会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用制度保障工会权利的行使,才是维护职工利益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