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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不应让仲裁“专制”
2006-04-11 14:53: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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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劳动仲裁明确写进了劳动合同无效认定和撤消的程序中。而且,《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法定前置条件仍是《劳动合同法》必须遵循的规定。笔者以为这是不妥当的。
    劳动仲裁收费过高,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收费420元,而到法院只收50元;受理期限太短,60日内;处理欠公平。由于劳动仲裁依附于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监督,难保公正、公平;效率比较低下。劳动仲裁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效果往往不甚理想。这些情况使不少劳动争议对象,将仲裁当成“走过场”,最终目的是上法院。
    劳动仲裁与仲裁的内容也大相径庭。按照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然后一裁终审。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不予受理仲裁。劳动仲裁却违背了这一宗旨,无论争议双方是否愿意,都要强制仲裁。这样的仲裁结果,自然不能令人信服。
    劳动仲裁不伦不类。说它是司法吧,它不是;说它不是司法吧,它又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的前置条件,没有进行仲裁,法院还不能受理。不伦不类的劳动仲裁,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劳动争议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要求修改《劳动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再在《劳动合同法》中强调劳动仲裁,会与民意相违背,也缺乏发展观点。     
    《劳动合同法》作为新修订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弱化劳动仲裁的影响,并明确当事人有自由选择仲裁和司法的权利。 
关键词:|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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