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辽宁省纪委《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近日出台。按照规定,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将受到党纪处分。
刚刚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5种行为,主要内容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计拨工会经费或者计拨后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缴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按全总和省总工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收到本单位行政拨缴的或下级工会组织上解的工会经费后,未进入拨缴工会经费专户,采取不入账、少入账或另设账等手段,不解或少解工会经费的等。
对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行为,根据错误事实和情节,党内处分分为5个档次,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如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不满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百万元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属行政监察对象,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