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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7 09:28: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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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医保
单位缴10% 个人缴2%    患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参保职工的缴费比例、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凡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驻西安市以外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通称缴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全额拨付到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级财政按原政策给予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列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的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计入:30岁以下,计入2.7%;31-40岁,计入3%;41-50岁,计入3.6%;51岁以上,计入4.5%;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职工患病持职工医疗保险诊疗证、医疗个人账户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重症监护发生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最高不超过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
    (二)统筹基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的最高限额为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2006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职工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给予解决。
    (三)职工一次性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分担。其中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4%;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4%,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2%;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
    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仍按在职人员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对待。
                                       患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主要用于补助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六种情况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本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行凶、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应由其他主体赔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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