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发现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
工人在安全生产中历来是被管理者,只有执行命令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河北省的安全生产条例无疑打破了这个不公的定式,赋予了工人应有的权利,应当说是值得庆贺的一件好事。但在安全生产中,工人的拒绝权究竟能有多大的威力,能否起到安全的作用?芽笔者看效果恐怕不那么乐观。
虽说,有拒绝权肯定比没有拒绝权要好得多,然而,现实中工人的一言一行必须听从企业的安排与指挥,从老板到工段长谁都有权对作业工人发号施令,除非有卷铺盖走人的准备和胆量,否则,有哪个工人敢拿工作和工资来“顶牛”?芽没有保障措施的拒绝权,只不过是画中之饼,水中之月。
老板也不会惧怕工人的拒绝。对工人来说,找个工作本身就不容易,尤其是在僧多粥少就业竞争激烈的现今,惹怒了老板,工人定无好果子吃。在企业的用工、工资及安全生产中,我们有着许许多多的法律约束,可事实又是怎样?芽一些企业还不是照样拖欠职工的工资,还不是照样不顾职工的死活。他们连法律法规都不怕,还怕工人的拒绝?芽仅这一点看,工人的拒绝权,只能是没有威力,起不到作用的“空头支票”。
工人的拒绝权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制度建设,当然很有必要。只是不能单方面的要求,更不有单方面的指望。如果,仅赋予工人的拒绝权,而没有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作后盾,势必会使安全工作适得其反。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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