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身为公司工会主席的陆先生与公领导产生了矛盾,结果竟被上海南汇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侵犯了陆先生的名誉权。
陆先生是上海一家制药公司的工会主席。为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陆先生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司有所交涉,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4年11月28日,公司打印了盖有公章的《关于查处陆先生的公开信》20份,于同年12月1日上午,由公司工作人员在门口向来上班的员工发放,并将1份张贴在门卫室的玻璃窗上。
该公开信明确指出,陆先生存在“涉嫌盗用单位公章、出卖单位利益、贪污受贿、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侵害职工利益”共5个方面的问题。公开信全文指向明确、措辞尖锐,在对陆先生5大问题做了详细的表述和论证后,得出陆先生“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事实上已经涉嫌触犯了刑律”的结论。公开信发出后,公司员工纷纷传阅、议论、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为冼清自己蒙受的不白之冤,陆先生聘请律师后以公司侵害其名誉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未应诉答辩。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可以证实其公开信所指出的5个方右事实的任何证据。公在无据据证实公开信内容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打印、盖章、要求和安排专人发布公开信,公开指出陆先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显然具有故意的过错,其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足以使人们对陆先生的品行、思想、道德等作出否定性评价。综上所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伤害了陆先生的名誉权,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遂判决,制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陆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事应当赔偿陆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和律师代理费6600元。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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