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总工会收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破产还债通知书》,宣告益阳船舶厂破产还债工会可向破产清算组书面申请债权,该厂近两年来欠缴的24万多元工会经费终于有了着落。这是该市“用尽政策”,确保企业破产工会经费不“破产”, 帮工会“减负”的一例。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实现工会四项职能的物质基础,用好工会经费直接关系到工会组织的地位、形象及作用的发挥。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但工会经费和财产受侵占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并由此造成了工会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工会事业的发展和工会履行各项职能,对于破产企业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处理,相关法规也明确,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移交上一级工会,工会应当及时取得破产企业欠拨工会经费的有关根据,并将依法列入破产清偿的经费按规定上解。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为了减少损失,时有把工会资产统一纳入负债清偿范围的现象,从而损害了工会的权益,也直接影响了工会对企业破产后的职工的帮扶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调研中,不少地方工会反映,由政府及其部门随意侵占、挪用、调拨或拒不返还行为而引起的工会资产流失,在工会全部流失的资产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甘肃省总调查发现,大多数破产企业的工会资产被视为企业资产处置,未按规定移交上级工会,个别基层法院在处理企业债务纠纷中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用工会的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等。沈阳市总工会曾对该市16家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维权工作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工会财产和经费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要么是在企业重组兼并过程中,将工会的固定资产随同企业其他资产一并被清算处理,要么是在创建其他企事业中被非法侵占,要么是部分改制企业寻求各种理由拒不向上级工会拨交经费,甚至有的则将提留出来的工会经费拒不拨付到工会账户上长期挤占和挪用。
虽然,经济欠发达的益阳市财政负担沉重,市县国企改制进展较慢,但是,当地“用尽政策”,让工会组织“从经费收缴难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抓大事、干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夯实了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可贵做法值得肯定,尤需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