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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外企也应建工会
2005-06-07 10:27: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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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在华外资企业长期不建工会,由此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之际,这一问题再度被人们提了出来。
  据了解,目前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有48万家,其中16万家外企建立了工会,占33%。这意味着,高达67%的外企还没有建立工会,其中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未建工会的问题格外突出,至今依然没有实质性改观。在一些外企,由于没有组建工会,员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收入长期偏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说明,组建工会是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并在我国合法经营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一些外企之所以不愿甚至阻挠建立工会,一是担心工会与自己对立;二是不愿由此增加经济成本;还有的外企以“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建工会已是惯例”为由拒建工会。这些都不能成为拒建工会的理由。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就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一些外企进入中国多年仍未建工会,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自己有“软肋”。某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不要求外企建立工会。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有些外企虽然也表态不反对建立工会,声称“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但员工因担心遭到解雇,不敢出面要求组建工会。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大员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严格依法引进外资,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废止那些违背相关法律、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土政策。其次,要动员员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保证他们不会因要求组建工会而被资方解聘。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表示,对于不遵循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合作,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外企组建工会;还可以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拒不建立工会的外企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外企中组建工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需要,是维护中国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有利于外企的自身形象和长远利益。实践证明,在很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积极协调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营造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在外企建立工会的工作应当受到重视,各地政府和工会系统应当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直到工会在外企中普遍建立起来。■林治波
关键词:|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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