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工作该不该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职代会工作怎样去改革、创新呢?
一些企业是这样做的。他们一改过去开职代会时才发材料、临场一读了事的做法,将工作报告及需要审议、审查的方案等提前半月便发到职工代表手中,让代表认真阅读并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会议期间又安排充足时间让代表讨论,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更切合实际,通过的方案等更趋合理和科学了;一改过去“举手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为职工代表行使权利创造了更为宽松的民主环境,使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形成的决议等更能代表职工的意愿,更有益于企业的发展了;他们开展“职工代表述职”活动,让职工群众对职工代表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评头论足,增强了职工代表的责任感,过去“开会是代表,会后就拉倒”的状况改变了……这样的改革、创新,摒弃了以往的弊端,调动了职工及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保证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当然值得称道、值得倡导!
而一些企业职代会工作的“改革”、“创新”则就令人十分不安很是忧虑了。他们以“保证职工代表的素质”为借口,一改过去职工代表由职工群众推荐提名选举为企业负责人圈定;以“人多会议不一定开得好”为理由,一改有关规定为出席职代会的职工代表达不到法定人数也硬要开会;以“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托词,一改过去开职代会“先作报告(或先宣读方案草案),再讨论审议,最后再表决”的程序,为上午发通知,下午即要开会表决……此类“改革”、“创新”,实质上是对职工民主权利的束缚和侵犯,是把职代会作为可利用的工具,是玩弄职代会,无视职代会的具体表现,当然不能容忍,任其乱来!
《企业法》、《工会法》及有关法规对职代会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职代会工作的改革、创新,必须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当然,作为企业工会,应该挺直腰杆,依法办事,履行好职责,对有利于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使,有利于职代会工作的加强和提高,有利于职代会作用发挥的改革、创新,要予以维护和大力支持。而对那些以“改革”、“创新”为名,侵犯、削弱职代会职权的做法,则应坚决抵制,予以制止。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职代会工作的完善,使职代会工作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