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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工会主席兼职“泛滥化”
2005-04-05 00:45: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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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种角色常使兼职主席“左右摇摆”“两头受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多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关系新呈现出的矛盾也不断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工会主席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精减机构等等的“充足理由”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改制企业,包括私、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兼职化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是党委副职兼任,有的则是行政副职兼任,而有的党委副职是又兼行政副职又兼工会主席。一旦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兼职工会主席往往会表现出左右摇摆不定,找不准自己的位置,甚至有的会出现“角色错位”。
  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张榜形式一次除名职工多达300余人,而且不给除名通知书,接到职工的反映后,市总信访办下去找该公司工会主席谈话,问他知不知道这件事,有没有开职代会讨论?这位工会主席说:行政开会就这么决定了,我提出来也没有用,根据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一个人孤掌难鸣,也没有办法。
  西安市某工程公司,将一名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予以除名,也不通知本人,待本人到单位去办退休手续时,才知道单位在一年前已经把他除名了,这名老职工很气愤地向市总工会投诉。市总信访办下去调查,这位兼职工会主席说:“我要不同意,老板就要我走人,你要我怎么办?”
  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医院的杨护士反映,法院开庭审理她与单位的劳动纠纷案时,该医院的工会主席竟与她在法院对簿公堂。后来才弄明白,该工会主席身兼三职:医院党总支书记,同时身兼工会主席和医院行政副院长,对簿公堂时的身份是代表医院行政,以副院长身份出庭的。不知情的人,认为他代表行政没错。但作为本单位职工,认为他是工会主席,理应为职工说话,怎么能站在职工的对立面与本单位职工对簿公堂呢?
  《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对工会主席的专兼职有明确的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上其他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然而,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主席的兼职却“泛滥化”,特别是在一些企业,工会主席集党、政、工领导职务于一身,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当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工会主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职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他们感到左右为难。用他们的话说,好比钻进风箱的老鼠,两头受气。向着企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对不起职工;向着职工,得罪企业,自己就可能饭碗不保,有被炒鱿鱼的危险。所以,也不能一味的指责工会主席不作为。要让工会主席大胆地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说话,除了各级党组织要从源头上支持工会主席工作外,各级政府和企业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让工会主席专职专为,让工会主席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尽心尽力当好为职工服务的“娘家人”。
  ■焦晓宁 邹文生
关键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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