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面对维权腰杆为何不硬?
——从一些工会干部“诉苦”引发的思考
记者在基层采访时,耳边不时传来职工对所在单位工会的抱怨声:“有困难,找工会,找到工会不顶用……”职工的话虽有些偏颇,但也看得出会员和职工对工会的热切期望。
每每与一些工会干部谈及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时,他们多是面有难色,或有满腹的委屈和苦衷。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还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工会章程的总则也这样确定,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工会组织的政治地位和作用,国家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工会的法律地位、职能和作用,这是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准则。
然而,法律确立的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现实的实际地位有着极大的落差。因此,当职工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一些工会组织及其工会干部往往显得腰杆子直不起来,难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一些工会干部
道出苦衷
工会依附于企业,维护职工权益难作为。在企业里,工会的依附性难有相对的主动性,更谈不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去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一些企业的工会主席说,企业工会受所在企业的制约太大也太多。工会的活动经费要靠企业给划拨。工会干部的配备要由企业决定,干部的职数、职级,住房等,甚至可以说工会干部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也多靠企业来决定。就说工会开展的工作,需要人,也需要活动费用和活动时间,这都得由企业同意才行。说得不好听点,现在干工作是凭感情和人际关系在维持。在有的企业里流行这么一句话:“给书记说半天,不如给老总抽支烟。”
有的工会干部一谈起工会,说有国家的法律作保障,可以为你护航,但与现实落差很大。就说企业机构改革,把工会给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或别的什么部门,连工会的牌子也不见了,甚至有的企业工会瘫痪,几乎成了无人员、无办公地方、无经费、无活动的“四无工会”。
还有一些企业制定的分配政策,工会干部的职级档次、工资待遇低于其它部门,属于“三等公民”的工资待遇,这势必影响工会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交叉任职弊病多,职务角色难扮演。企业工会干部交叉任职,不管是党、政干部兼任工会干部职务,还是工会干部兼任党、政干部职务,职务角色扮演使他们左右为难,在工作中往往显得弊病多。有的工会主席说,咱虽任职个副总,一旦遇到关于职工利益的事情,不说不行。说吧,你得首先服从老总的意见。
有个工会主席,他就曾遇到了一件很尴尬的事:退休老职工为拖欠退休金的事,申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那里,仲裁委告知企业应诉。厂长说,你是副厂长,委托你全权代理。所以,我省不止一次地发生工会干部代表行政与职工对簿公堂的怪事。
有个工会主席交叉任职党组织的副书记职务,其实他的主要精力还是工会工作。刚上任,就赶上企业改制,按照文件和有关规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改制方案等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他就去找厂长协商召开职代会的事情。结果厂长说了一句话,弄得他摸不着头脑。“你要和党委保持一致呀,职工的意见不能左右了企业的改制。”在他离开厂长办公室的时候才恍然大悟,厂长还兼任党组织的书记职务呢!
不论在企业还是在地方,工会干部交叉任职弊病颇多。一些地方,对工会干部职级高配时由县上领导兼任工会干部职务,根本不介入或者很少介入工会工作。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选用工会干部不按照工会章程的法定程序进行,而是人事部门直接任免,这些问题也给工会履行职责带来了不少的负效应。
工会干部维权遭报复,自身权益难维护。在我省的一些地方和企业,一些工会干部因为主持公道,替职工说话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时有发生,有的丢了“帽子”(免去了职务),有的丢了“票子”(工资降低了),有的丢了“饭碗”(下岗没有工作了),有的被“冷冻”(闲置起来),有的遭到殴打,还有的被解除了劳动关系,更有甚者借故被立案查处……凡此种种,致使工会干部不敢为职工维权了,消极地采取明哲保身,无所事事了。
有个企业的工会干部在职代会上替职工话说了话,结果给他穿了一双又一双的“水晶鞋”,弄得这位干部苦不堪言。还有个企业侵犯了职工利益,引发职工集体劳动争议,企业猜疑是工会干部煽动职工“闹事”,便借机构改革,让他成了富余人员。
尽管《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对工会及其工会干部维权有那么一点保护的规定,但实际执行起来显得无力或者缺失,难怪一些工会干部无奈地发出:“我维护职工的权益,谁来维护我的权益?”
工会难作为是一种现实存在
一些工会干部的难言之苦,不止这些,也并非个别现象,确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或多或少影响和制约着工会组织及其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显得工会的作为和职工的期望相差甚远,会员和职工对工会的抱怨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工会组织的刚性不在,何谈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呢?
工会干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何谈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我之所以把这些说出来,只是说明存在的一种现实,同时产生着效应,并非为他们辩解或开脱什么。
我们的工会组织及其工会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忍辱负重,忠实履行职责,为会员和职工做了大量的好事,受到了会员和职工的称道,涌现出了一大批工会干部的楷模,这也是事实和现实。
不可否认,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只是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而已。
同时,也不可否认,也有极个别的工会干部无所作为,工会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甚至出现工会干部还责难依法为讨回自己权益的职工是“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是刁民”。
让工会法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行为准则
这些问题产生的效应,迫使我们要不间断地学习工会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长期地进行工会法的普法教育,使工会法成为企业的和地方的,党的和行政的领导干部乃至整个工人阶级的每一个成员的恒定行为准则,自觉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促进工会的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使之成为一种恒定的社会秩序。
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工会,关心和支持工会干部,维护工会及其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上级工会要大胆地支持和保护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干部,给他们一个安全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和规范,非公有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会要得到发展和壮大,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必须进行自身改革,激活工会的生命力。
我们虽不可能也绝对不能去效仿西方国家工会的思维和活动方式,但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工会组织应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
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必须改革工会组织的运行机制,改革工会干部的选用体制,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工会工作者的路子,探索产业工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路子,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的组织体系,改革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手段、工作模式,建立和健全工会干部的考核机制,把会员和职工的满意率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创建和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彰显活力。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重要的贡献。
当然,工会干部更要提高自身素质,模范地遵守工会法,对会员和职工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挺直自己的腰杆子,忠实地履行工会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工会干部不仅要有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勇气和胆略,还要有善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策略和艺术。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这就要求我们讲究维权的手段、途径、策略和艺术,在劳动关系复杂化,利益关系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维权的路子,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这样,才能实现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