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拨缴工会经费,但一些单位并不那么积极拨缴,甚至不拨缴,我们工会应该怎么办呢?
安康 新中
新中同志:
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拨缴,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进行催促。《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法》上的督促程序,为工会经费的收缴提供了较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处理督促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开庭审理。督促程序也不同于特殊程序,依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具有执行性。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具有执行性。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根据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支付令申请合法,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企业、事业单位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强制力。企业、事业单位如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的期限为6个月。
■百事通